(2014)文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林忠、钱林平要求宣告钱贵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文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钱林忠,男,1989年6月7日生,彝族,文山市人,初中文化,住文山市,居民。委托代理人钱林平,系申请人钱林忠的同胞弟弟,特别授权。申请人钱林平,男,1991年1月11日生,汉族,文山市人,初中文化,住文山市,居民。申请人钱林忠、钱林平要求宣告钱贵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钱林忠、钱林平诉称,钱贵文系申请人之父,其患有精神病。2003年10月13日经法院判决准予与申请人的母亲杨连琼与其离婚。2004年7月18日晚,被申请人钱贵文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文民一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钱贵文为失踪人,两申请人为钱贵文的财产代管人。申请人为了进一步管理失踪人钱贵文遗留的70平方米房屋,再次向法院申请宣告钱贵文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钱贵文,男,1966年5月18日生,文山市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03年10月13日,经本院判决准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母亲杨连琼离婚。2004年7月18日,钱贵文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2014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文民一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钱贵文为失踪人并指定两申请人为财产代管人。2014年6月11日,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钱贵文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4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钱贵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钱贵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林忠、钱林平申请钱贵文死亡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贵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宏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