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孙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付金良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李振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