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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孙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付金良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李振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