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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裴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大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信攀。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012年农历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12年农历12月26日双方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农历1月17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彩礼款72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镯一只、宝岛电动车一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裴某彩礼款12000元(已履行);被告刘某所带嫁妆(详见查点笔录)留归原告裴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其他无争执,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会明审判员  王高峰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