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翁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翁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居民。翁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防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认:婚生女李莹莹由原告翁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30日前支付500元给原告翁某作为李莹莹的抚养费,直至李莹莹18岁周岁为止。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抚养费75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甲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