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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周建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42号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陈伟祥,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建英,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建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原告株洲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