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卓文增、卓培成与卓培成、卓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文增,卓培成,卓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卓文增。被告:卓培成。被告:卓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文增诉被告卓培成、卓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卓文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卓文增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人民陪审员 杨李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