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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卓文增、卓培成与卓培成、卓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文增,卓培成,卓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卓文增。被告:卓培成。被告:卓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文增诉被告卓培成、卓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卓文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卓文增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人民陪审员  杨李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