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谋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029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刘谋珍,女,成年人(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谋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