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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大庆市鑫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刚,大庆市鑫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刚,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鑫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昭军,男,汉族。上诉人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鑫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志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志刚负担。本判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文斌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代理审判员  王 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