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戴福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福,别名戴海、戴英海,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戴福以27000元的价格从广州购进100克毒品海洛因。2015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戴福和吸毒人员王某某在桥江镇德友宾馆407房间吸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查获被告人戴福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大包子14个、小包子36个。经称重,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85.1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为毒品海洛因。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戴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福辩称,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提纯后才能认定为其持有毒品的数量。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戴福用27000元人民币从广州购进100克毒品海洛因。2015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戴福和吸毒人员王某某在溆浦县桥江镇“德友宾馆”407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戴福持有的用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大包子14个、小包子36个。经称重,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重85.18克。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材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戴福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12月15日减刑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31日晚上,王某某和戴福及一个30多岁的女子来到溆浦县桥江镇“德友宾馆”407房间,不久女的就回去了,王某某在旁边看电视,戴福拿出背在身上的蓝色小挎包里的毒品海洛因,将海洛因分装成小包子,到晚上11时许,戴福拿出1个海洛因包子和王某某一起吸食,吸食完准备睡觉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并在戴福睡觉的床垫下面搜出了14个毒品海洛因大包子、1把剪刀、1台小电子秤等物品;(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31日7时许,一个四、五十岁的女子来到其经营的“德友宾馆”开了407号房间,当天23时许,公安民警来检查时,在该房间内抓获两名男子,听说还查获了毒品;(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舒某某与戴福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31日上午,舒某某和戴福联系后在溆浦县桥江镇“德友宾馆”开了407房间,吃了晚饭后与戴福及另外一名男子来到该房间,舒某某拿了自己的东西就回家了;2、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证明溆浦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戴福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查出毒品疑似物大包子14个、毒品疑似物小包子36个、人民币6800元;经称重,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85.18克;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涉案财物清单、毒品收缴收据,证明溆浦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从被告人戴福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85.18克、手��1部、电子秤1台、剪刀1把、人民币6800元,并予以收缴的事实;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桥江镇“德友宾馆”407房间;5、鉴定结论(1)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刘立涛、张棋作出的“怀公物鉴(理化)字(2015)第45号物证检验报告”1份,证明溆浦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戴福处缴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咖啡因、吡拉西坦成分,系毒品;(2)溆浦县公安局作出的溆公禁毒尿检(2015)字第25、26号尿样检测报告书2份,证明被告人戴福和王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二人均为吸毒人员;6、相关书证(1)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1份,证明被告人戴福被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2)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戴福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本院(2006)溆刑初字第146号���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戴福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09年12月15日减刑释放的事实;7、被告人戴福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供述的内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85.1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戴福提出查获的毒品应当提纯后才能认定为其持有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福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并未改变其常规形态,亦无证据证明其持有的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且被告人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数量85.18克已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戴福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并��此确定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故被告人戴福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戴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福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刚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湫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