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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月珍与蔡树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月珍,蔡树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林月珍,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蔡树枞,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月珍与被执行人蔡树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树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李 嫚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跃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