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赔民申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合骞与西安市新城区环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合骞,西安市新城区环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合骞,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环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北路东段。负责人:陈健,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合骞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环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北社区居委)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合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环北社区居委提供的考勤表,是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考勤表,王合骞不属社区专职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该考勤表与本案无关。环北社区居委提供的考勤表,属虚假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二审法院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遗漏了王合骞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对车棚工作时间、工作制度没有审查;一审判决没有提及环北社区居委提供的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办事处街道清扫保洁公司出具的证明,二审法院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一、二审法院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两次强行入室,腾空、毁损财物,更有安排人员住进车棚事实,用人单位应对双方关系的解除负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王合骞与环北社区居委劳动关系成立。本院认为:王合骞申请再审称环北社区居委伪造证据,无证据支持。王合骞一审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围绕该请求进行审理,并未遗漏和超出其请求范围。因本案并不涉及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王合骞称应由环北社区居委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负举证责任,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系。城镇居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其不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原判据此认定王合骞与环北社区居委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王合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合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