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陈朝碧、何刚与谢国庆、林贞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碧,何刚,谢国庆,林贞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陈朝碧,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2日,农村居民。原告何刚,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6日,农村居民。被告谢国庆,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8日。被告林贞信,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22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代表人尹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碧、何刚与被告谢国庆、林贞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碧、何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朝碧、何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朝碧、何刚负担。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金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