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韩丽亚与席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976号原告韩丽亚,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小宝,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亚与被告席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韩丽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丽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丽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席小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