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浩诉被告温海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温海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刘浩,男,197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温海州,男,199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诉被告温海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