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保安、郭孝芳、徐伟、余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保安,郭孝芳,徐伟,余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法定代理人:姜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苏保安,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被执行人:郭孝芳,女,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被执行人:徐伟,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被执行人:余卫军,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保安、郭孝芳、徐伟、余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保安、郭孝芳、徐伟、余卫军账户存款2923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