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5年8月7日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盛明智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