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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郑友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友来,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520-2号申请执行人郑友来。被执行人周国其。被执行人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其。被执行人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其。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1392-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4月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金沙村废旧物资市场10套房屋产权。现因申请执行人郑友来和被执行人周国其、湖南长沙鹏湘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正在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友来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废旧物资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金沙村废旧物资市场10套房屋产权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71××51、70××70、709000270、70××73、709000279、70××89、709005338、70××40、709005347、70××4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