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28-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高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学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948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7870元、执行费594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润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具体办公地址不明,在其注册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廷伟审 判 员 冯贵祥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