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工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