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工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