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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石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付原告石某525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