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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连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军,李瑞平,贾晓燕,王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297-6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军,无职业。被执行人李瑞平,个体户。被执行人贾晓燕(系被执行人李瑞平妻子),无职业。被执行人王舒,个体户。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执字第2297-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瑞平所有的华海尚都2号楼2单元4楼402室(产权证号:1020214040**)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李瑞平、王舒已全部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瑞平所有的华海尚都2号楼2单元4楼402室(产权证号:102021404096)一套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