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廷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06号原告马廷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廷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马廷明负担。审判员 夏俊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