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解某某申请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解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人民币3万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2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前履行剩余款1万元。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万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万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解某某1万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9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