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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与孟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孟祥磊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11号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继。被告:孟祥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138666。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诉被告孟祥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谯城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占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