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邱小妹与高现杰、常州荣枞机电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妹,高现杰,常州荣枞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297号原告邱小妹。委托代理人王锡锋,刘聪。被告高现杰。被告常州荣枞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夕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妹诉被告高现杰、常州荣枞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小妹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现杰、常州荣枞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小妹申请撤回对高现杰、常州荣枞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小妹撤回对高现杰、常州荣枞机电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元(邱小妹已预交),由邱小妹负担。审 判 长 计 珉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