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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50号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土桥镇政府大院内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7177804-8。法定代表人何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显峰,该公司职工。被告印芳,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尚赏居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