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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纪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被告艾某,男,汉族,农民,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振业审 判 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马振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