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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彦军与康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彦军,康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梁彦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娟娟,女,汉族。被告康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彦军与被告康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彦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彦军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