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彦军与康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彦军,康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梁彦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娟娟,女,汉族。被告康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彦军与被告康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彦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彦军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