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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方应与郭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方应,郭明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冯方应,男,生于1946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郭明尧,男,生于1972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方应与被告郭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方应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方应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方应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冯方应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