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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世伟与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伟,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胶行初字第84号原告王世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香港东路东端。法定代表人齐学元,大队长。原告王世伟诉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王世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世伟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大波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吕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