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世伟与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伟,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胶行初字第84号原告王世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胶州市香港东路东端。法定代表人齐学元,大队长。原告王世伟诉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案,原告王世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世伟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大波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吕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