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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中贵与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贵,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79号原告张中贵,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田湾村,组织机构代码20323596-9。法定代表人吴玮,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贵诉被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只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陈述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被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市金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抗妮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