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俊兰诉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工资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兰,张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554-1号原告白俊兰。被告张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俊兰诉被告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俊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小东在神华神东矿业服务公司维修服务部的工资予以轮候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小东在神华神东矿业服务公司维修服务部的工资账户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