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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660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5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某,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亚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