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原张家口首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6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1日被万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月31日经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6月3日被万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全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某乙,无业。2007年6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万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3日被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农民。2007年7月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4年7月11日被万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被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无业。2007年6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经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万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被万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1日被万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审理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4)万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万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超文审判员 马文辉审判员 李肖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