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树赵与黄丽姬、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赵,黄丽姬,李芳,莫展群,李树耀,李树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赵,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丽姬,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莫展群,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树耀,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树豪,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李树赵与被执行人黄丽姬、李芳、莫展群、李树耀、李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丽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树赵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李芳、莫展群、李树耀、李树豪在继承李华鹏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