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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浙杨与胡建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周浙杨。被告胡建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浙杨与被告胡建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浙杨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浙杨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孙桃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