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被告刘德玉、倪亚男、刘廷法、李灵霞、刘德宝、杨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刘德玉,倪亚,刘廷法,李灵霞,刘德宝,杨小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宏健,职务:行长。被告刘德玉,男,198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倪亚男,女,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廷法,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灵霞,女,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德宝,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小宁,女,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德玉、倪亚男、刘廷法、李灵霞、刘德宝、杨小宁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德玉、倪亚男、刘廷法、李灵霞、刘德宝、杨小宁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