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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永华与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华,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96号申请人陈永华被执行人张新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执行员  康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