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丰华塑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扬中市丰华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西。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中市丰华塑电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扬非诉行审字第17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扬中市丰华塑电有限公司退还在扬中市八桥镇八桥村北7组非法占用的1931平方米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576平方米的厂房和其他设施,并缴纳罚款386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900元,并退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7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助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