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满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李某,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