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张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李某,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