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喻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喻某。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喻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