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恢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于金涛、吴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涛,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恢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涛,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吴XX,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安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XX在安丘市市政管理处的工资收入1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