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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法民二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苏海龙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法民二金初字第71号原告苏海龙,男,1988年4月6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负责人和胜权,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龙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海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苏海龙承担。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