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畜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畜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法定代表人胡远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刚智旦正,男,藏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人,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委托代理人杨燕明,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畜牧局,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德龙,该局局长。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畜牧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畜牧局银行存款965123.50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忠志审 判 员 王海义代理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朋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