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南大街83号。法定代表人王敬红。被告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3072602。法定代表人陈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姚小艳人民陪审员 袁卓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