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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贤峰与邱振焜、肖福香、苏颂洪、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黄贤峰,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邱振焜,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宁化县,现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肖福香,女,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苏颂洪,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永安市,、股东。被执行人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路216号新安大院7号楼一层1、2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9903136-0。法定代表人肖福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贤峰与被执行人邱振焜、肖福香、苏颂洪、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贤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26100元,返还代垫诉讼费30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吴文龙审判员王泽明代理审判员郑世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林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