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廷排与丰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11号原告:孙廷排,男。委托代理人:杨永超,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丰培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排与被告丰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廷排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廷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廷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孙廷排负担。审 判 长  伦志臣人民陪审员  史明利人民陪审员  赵连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