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廷排与丰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11号原告:孙廷排,男。委托代理人:杨永超,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丰培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排与被告丰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廷排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廷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廷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孙廷排负担。审 判 长 伦志臣人民陪审员 史明利人民陪审员 赵连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