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2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闫世明与被告冯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明,冯中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701-1号原告:闫世明,男,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路庄行政村杨庄17号。委托代理人:沙元勋(特别授权),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中福,男,汉族,农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世明与被告冯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细纱机22台,粗纱机、落桐机各2台。案外人付超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鲁Rxx**号马自达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冯中福所有的细纱机22台,粗纱机、落桐机各2台。二、查封登记在付超名下、车牌号为鲁Rxxx**号马自达牌轿车。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