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与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保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保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80号。法定代表人:李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兴乔、王利,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温花岐,公司经理。被告:王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诉被告河北瑞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保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