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红平诉张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刘红平,男,1966年10月11日生。被告张珍珍,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平与被告张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珍珍欠原告刘红平5000元,未如期偿还,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珍珍偿还本息。在庭审前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平负担。审 判 长 冯建英代理审判员 尉金旦人民陪审员 贺艳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博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