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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红平诉张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刘红平,男,1966年10月11日生。被告张珍珍,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平与被告张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珍珍欠原告刘红平5000元,未如期偿还,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珍珍偿还本息。在庭审前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平负担。审 判 长  冯建英代理审判员  尉金旦人民陪审员  贺艳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博欢 更多数据: